11月26日,为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促进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负担,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院局组织起草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MRI、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获得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测结果是指在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学、免疫学、生物物理学和细胞学等方面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检测而获得的数据信息。但检查结果不包括医生出具的诊断结论。
结果检验互认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在权力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务院健康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促进全国医疗机构检验结果的相互认可和支持。
同时,在互认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表示符合国家质量评价指标,参与了通过国家质量评价的检验检测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满足当地质量评价指标,参与当地质量控制机构通过质量评价的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质量控制机构对应的区域。
不同地区签订协议共同开展互认检验检测的,相关地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共同设立或者指定质量控制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参加过相关质量评价且合格的,在约定区域内予以认可。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相互认可标有国家或者地方互认标志的检验结果。
征求意见稿指出,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检验检测门诊,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人员或者医学检验病理从业人员可以出诊提供疾病诊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