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6000434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立案治理方法》(国度市场监视治理总局令第48号),国度药监局组织修订了《免于进行临床实验体外诊断试剂目次》(国度药监局告示2021年第70号),造成《免于进行临床实验体外诊断试剂目次(2025年)》,现予颁布,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告示。
附件:免于进行临床实验体外诊断试剂目次(2025年)
国度药监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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